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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3 10:17:37|浏览次数: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士学位相关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做好2022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2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批

  各单位按照《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科(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豫学位办〔2010〕4号)要求,提交《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简况表》和现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学位授予细则、教学计划等材料(PDF格式,简况表中不得缺失单位签章,各项材料汇总形成一个压缩包,WORD版请示文件也请并入压缩包),请登陆“河南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与监督系统”(网址:http://zlbz.xwb.haedu.gov.cn,开放时间:2022年4月13—14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提交相关材料。

  有关单位须在4月18日前,通过中国邮政EMS将本单位《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请示》(一式一份)寄至省学位办,逾期不再受理。请示文件应为本单位正式上行文,请注意请示文件的规范性(文件抬头统一为“河南省学位委员会”,请勿遗漏文件编号和单位公章,文末应附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中须写明申请获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获批时间及批准文号,专业代码和名称务必要完整、准确。

  省学位办对有关单位报来的请示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有关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上传本单位请示文件(PDF版),请各单位按照我办统一通知进行上传。

  • 学位授予信息报备管理

  各单位严格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学位授予信息工作管理规程》(学位办20208号做好学位授予信息报备管理工作,信息上报须准确、及时、规范。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文件,明确工作职责,把握工作进度,确保信息安全,保证工作质量。要确保决议完整,学位证书编号规范,按照要求在授予学位后30天内报送学位信息,尤其是要遵守决议文件对日期的规定,即决议文件日期不得晚于获学位日期,最好一致;获学位日期不得早于其毕业日期等要求。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工作

  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更换或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期换届,须向省学位委员会提交请示文件。诸如调整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情况,不须行文报批,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省学位办联系沟通。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范遴选组成人员,切实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学位授予条件和具体授予标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四、严守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质量底线

  各单位要树牢人才培养的质量意识,自觉加强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全过程管理,构建完善严格的人才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学术诚信审核把关,加大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举一反三,防范在前,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日常监督不断提升本科生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质量。疫情形势下,尤其要压实指导教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三方责任,既要严把“出口关”,也要加强过程管理省学位办适时开展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年度抽查和评优工作

五、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质量

  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的学位授予标准,做到标准不降、要求不松、力度不减,严禁片面追求高学位授予率,切实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严格按照《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学位办〔2021〕3号)要求,各单位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报告及学位授予名单,须经省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如果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组织考试或导致学位授予时间超期等问题,请及时向省学位办报告。

  联 人:陈丹丹、张华平,电话:0371-69691782

  邮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教育厅D830

  邮    编:450018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