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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结果复议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6 10:52:16|浏览次数:

1.证书持有人如对认证结果持有异议,可在领取结果后2个月内到认证办理地点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需交回《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原件,并提供学校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档案馆公章)、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学籍证明(写上证明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认证结果为“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的,不提供复议。

3.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申请复议,需提供毕业院校所在省份的自考办证明和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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